《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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