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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壹般限制
法律主體性:

追究行政處罰的期限為兩年。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原則上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並產生有害後果,上述時限將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