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行政處罰的期限為兩年。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原則上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並產生有害後果,上述時限將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