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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組織的常見形式有哪些?
法院審判組織有以下幾種方式:獨源制和合議制。專屬制度是指1名法官單獨審理案件的制度。合議制是壹種集體審判制度,即由若幹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16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單獨審理;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