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