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5.10手。
5.10.3輕傷壹級
a)手功能累計喪失達到初級功能的16%。
b)壹只手的拇指切斷或缺失不超過指間關節。
c)壹只手的食指和中指離斷或缺失超過拇指以外的遠端指間關節。
d)壹只手除拇指外的無名指和小指離斷或缺失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4輕傷二級
a)手功能累計喪失達到主要功能的4%。
b)除拇指外的壹個指關節斷裂或缺失。
c)兩指骨線性骨折或壹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包括第二至第五指骨)。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完全掌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