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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管理條例》
法律分析:

重大危險源按其危險程度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其中壹級為最高等級。

歧視的基礎如下:

壹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的重大危險源。

次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10 ~ 29人死亡的重大危險源。

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重大危險源。

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1 ~ 2人死亡的重大危險源。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並確定其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其註冊安全工程技術人員或者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安全評價,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可以與本單位安全評價壹並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價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

重大危險源按其危險程度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其中壹級為最高等級。本規定附件1列出了重大危險源的分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