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經濟權力包括: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法人財產權、經濟職權、經濟債權和工業產權。社會和經濟權利包括: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休息權、財產所有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援助權。
經濟權力是指經濟法主體根據經濟法規的規定或約定,享有作為或不作為以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資格。其含義之壹是,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為實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按照自己的意誌做或不做某些經濟行為;其次,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壹資格,根據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和協議的規定,要求經濟義務主體為實現自身利益和要求而進行或不進行某種經濟行為;再次,當經濟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時,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壹資格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其履行或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護和實現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