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辦法》第五條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了解,對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幹擾而無法取得所需證件時,婚姻登記機關認為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準予登記並發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