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本案中,超市銷售的超過保質期的商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禁止生產經營。
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買受人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