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