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壹)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二)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有疑問的視聽資料;(四)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和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