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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副本法律效力的判定
法院認定復印件的法律效力低於原件。原則上,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法院只考慮副本的使用,但如果對方沒有異議,副本的效力就相當於被認可。因此,副本是否有效取決於對方是否有異議。同時,如果對方不同意,也必須提出相反的證據。如果對方沒有異議或者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即異議不成立,那麽副本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壹)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二)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有疑問的視聽資料;(四)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和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