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娜姆拉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行為,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行為。本案中,張娜姆拉在周某強、等人突然闖入其私人場所實施嚴重非法侵害時進行了還擊。周某強、、2新等4人均提前準備了作案工具。進入現場時,他們手持長約50厘米的砍刀,壹人拿著鐵鍬,壹人拿著鐵錘,而張娜木拉則毫無防備。周某強破門而入後,將張娜木拉拖住,在張娜木拉轉身掙脫時,用隨身攜帶的兇器將張娜木拉後腦砸碎。從侵權人的人數、所持武器、擊打部位、普通人的認識水平來看,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達到危及張娜木拉人身安全、生命安全的程度,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傷害罪”。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張娜木拉從身邊抓起壹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刀,刺向不法侵害人,屬於正當防衛。
此外,監控錄像顯示,陳某2倒地後,周某強仍揮舞著砍刀在屋外奔跑。此時對張娜木拉及其弟張1人身安全的危險尚未完全排除,其在屋外傷害周某強的行為仍屬防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