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專員法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付款,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現在,作為壹名農村信貸員,我建議普通人將錢存入集資公司,這導致錢無法取出的情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農村信貸員作為中介接受委托,然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從而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麽他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農村信貸員是出於好意,不接受任何人的委托,那只是壹個建議,這是人民自己的選擇和判斷。那麽,作為普通人,他們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找到公司履行義務。如果他們違反了法律並符合終止合同的條件,他們可以要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