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主要是壹個審議和提出建議的機構,其決議大多是建議性的,沒有約束力。
(2)安全理事會每壹理事國有壹票。關於程序事項的決定應由九名成員投決定票。對於非程序性事項的決定,應采用九個成員的表決票,包括所有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這是大國壹致的原則。根據這壹原則,只要壹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決議就無法通過。常任理事國享有的特殊權力被稱為否決權。否決權是安理會表決制度的核心。在實踐中,棄權不具有否決權的效力,這是多年來形成的慣例。安全理事會在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職能時通過的壹些決議是建議性的,不具約束力。為履行《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職能而通過的行政決議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