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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的表決制度及其各自決議的效力。
答:(1)大會采用壹國壹票制。關於重要問題的決議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國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關於其他問題的決議以簡單多數獲得通過。

大會主要是壹個審議和提出建議的機構,其決議大多是建議性的,沒有約束力。

(2)安全理事會每壹理事國有壹票。關於程序事項的決定應由九名成員投決定票。對於非程序性事項的決定,應采用九個成員的表決票,包括所有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這是大國壹致的原則。根據這壹原則,只要壹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決議就無法通過。常任理事國享有的特殊權力被稱為否決權。否決權是安理會表決制度的核心。在實踐中,棄權不具有否決權的效力,這是多年來形成的慣例。安全理事會在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職能時通過的壹些決議是建議性的,不具約束力。為履行《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職能而通過的行政決議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