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是指法律規定的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是壹種輕蔑和侮辱性的用法)是指在懷孕期間或出生時,親生父親和母親沒有結婚的子女(各地法律定義不同)。因為法律對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是不同的,區分開來是有好處的。
丈夫非婚生子女行為的性質,需要根據丈夫與第三者的關系來認定:如果丈夫只是與第三者發生壹夜情,並有非婚生子女,其行為不構成“與他人同居”,即同居;丈夫與第三者以情人名義長期同居期間有非婚生子女的,其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丈夫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期間有婚外子女的,其行為構成重婚罪。
重婚是指配偶壹方雖未登記,但登記與他人結婚,或事實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違法行為。在因重婚離婚的糾紛中,無論哪壹方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可見,雖然非婚生子女對另壹方的傷害甚至大於上述情況,但由於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非婚生子女但不符合上述重婚罪構成要件的,不能認定為重婚罪,自然不能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