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和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