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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原則
法律分析:1。成本損失的承擔原則。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分攤和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2.工期的處理。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工期將相應順延。如果發包人要求趕工,承包人應采取措施趕工,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