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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地域管轄權的確定;

1.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爭議實際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