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理國家事務並接受外國使節。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大赦令,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