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得到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