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業主大會代表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代表應當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參與業主大會的決策。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業主代表資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業主本人或者其親屬;2.無不良記錄;3.認真履行業主義務;4.同意做業主代表。
因此,如果部分業主代表不符合上述條件,籌備組有權取消其代表資格。同時,籌備組應當對取消代表資格的原因進行公示和通報,確保業主大會的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