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回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