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可隨時檢索,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