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職工個人承擔的全部社會保險費用;
2.法院判決和裁定中要求扣繳的撫養費和贍養費;
3.由雇主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1)由雇主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並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