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
如果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可能減少員工。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在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的,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