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 *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成立的條件是:
第壹,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後才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二,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人可以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第三,債務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只能要求債務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擔保;第四,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並應依法登記或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