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立案偵查。,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時,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