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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將公務用槍作為借款抵押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借用公務用槍作抵押的問題

對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高建法釋字(1998)第4號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使用公務用槍作為借款抵押物是否構成犯罪及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以公務用槍作抵押借款,使槍支處於非法持槍人員的控制和使用之下,嚴重危害社會公眾的安全,屬於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出借槍支的壹種形式,應當以非法出借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接受槍支質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

1998 165438+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