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可靠: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