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或者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