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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死亡賠償金法院難以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性:

壹般來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壹種精神慰問金。這種精神慰問金旨在填補死者親屬因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在司法實踐中,此類賠償的請求人應限於死者的近親屬。非近親屬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無權請求死亡賠償。受害人沒有近親屬的,在非法侵害他人生命權行為發生後,侵權人不承擔死亡賠償金。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沒有關於死亡賠償金分配的規定,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出現賠償金分配的爭議。根據死亡賠償金的撫慰性,應當考慮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系、* * *與生活的關系以及實際生活狀況的合理分配。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應當包括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