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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中有“第三人”而沒有第四人或第五人?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相對於原告和被告而言的。第三人作為當事人之壹,有其獨立的訴訟地位和權利義務。這相當於人稱代詞,包括“我”(第壹人稱代詞)、“妳”(第二人稱代詞)和“他”(第三人稱代詞)。“他”肯定不止壹個,還有無窮無盡的第四個和第五個...但稱他們為“他”(我們)就足夠了。沒有必要使用“第四人稱”和“第五人稱”的代詞。民事訴訟中的“第四人”和“第五人”(當事人)要麽與原告* * *在壹起,要麽與被告* *在壹起,要麽就是“第三人”,沒必要搞那麽多名詞。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人,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參與原告和被告發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