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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3條的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313條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是:1。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後,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執行中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無法按照執行的;4.聚眾鬧事,沖擊執行場所,圍攻、拘禁、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5、損毀、搶奪執行案件材料、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和公文,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