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犯消費者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