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如果雙方在同壹國家有相同的國籍或住所,也可以適用雙方本國或住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不認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也不會把它們當作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地與損害發生地不壹致的,由法院選擇適用的法律”。
可見,我國是基於“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的壹般原則,與大多數國家的侵權行為立法是壹致的;同時采用法院地法,以限制不利於我國的以我國自然人或法人為被告的侵權行為的成立;同時輔以同壹人法或同壹住所地法,體現了規範的相對靈活性和選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