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並付諸實施的人。其主要職責是:清理遺產並列出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繼承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分割遺產;執行與遺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繼承人、受遺贈人和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然,遺產管理人可以根據法律或協議獲得報酬。
民法典第133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民法典》第147條
(壹)清理遺產並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繼承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實施與遺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