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閆和他的朋友王在暑假回家時發現他們的大門外有壹個鳥巢,於是他們在鳥巢裏挖出了12只鳥,養了壹段時間後賣掉了它們,然後挖出了4只鳥。分別因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10年半和10年。為什麽很多人小時候的所作所為——“挖鳥”就能被判這麽重的刑?讓我們來看看媒體報道中被忽視的案例的細節:
小燕曾經在網上非法購買了1只鳳冠鷹並轉賣。本案裁定書顯示,2014年7月26日,小燕以其QQ網名“兔子”的名義在河南省平頂山市向張某購買了1只鳳頭鷹,該鳳頭鷹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被告在互聯網上銷售時故意將信息標記為“阿穆爾獵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