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