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資金保障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參加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工作補貼。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控人員臨時工作補貼的通知》有關規定,按照壹類補貼標準,中央財政對與待排查或確診病例直接接觸的人員,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病原體檢測等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給予補貼;對參與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天200元給予補助。補貼資金由地方政府先行支付,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據實結算。中央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下放到地方政府統壹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和疫情現場處理等工作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健康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