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五十二條不得將下列物品帶入車內:1、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運人無法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3、動物和妨礙公共衛生* * *包括帶有臭味和其他異味的物品;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為方便旅客出行生活,以下物品限攜帶:1、5個氣體打火機和20小盒安全火柴。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毫升酒精和冷燙精。不超過12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和空氣清新劑。3.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槍證件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人員、民兵和獵人佩戴的槍支和子彈。4.20只新生小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