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公民申請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的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壹)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撫恤金、救助金的,應當向承擔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撫恤金、救助金義務的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應當向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