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而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其他情況下不需要返還彩禮。
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如下:
1.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已共同生活;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共同生活;
3、男女雙方未婚在當地寄宿同居的子女;
4.男女雙方未婚同居,彩禮確實已經和* * *同居。
5.訂婚期間,壹方因訂婚方死亡請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死前被起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給給付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