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員相對固定、場所相對封閉的宿舍、辦公室等場所實施投毒(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目的且投毒量足以致人死亡)的,根據被害人身體傷害程度,該死亡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如果沒有死亡,則屬於故意傷害罪(未遂)。投毒是罪犯殺人的壹種手段。
2.在人數不確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如學校食堂、農村村口水井等。),投毒屬於危害公眾安全罪,根據後果和社會危害性進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