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的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依照本節規定采取調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相關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相關人員身份和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