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免除其職務:(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喪失中國國籍的;
從人民法院移送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法官職務,或者法官免職申請被批準的;
(四)經審查不勝任法官職務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責的;
6 .已退休;
(七)依法辭職或者解聘;
(八)因違紀違法,不適宜繼續任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