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進行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格是顯而易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