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