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經20%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通知相關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保存業主大會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