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六條。國家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因地制宜、根據市場需求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統籌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發展,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業,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種植業以優化品種、提質增效為重點,調整作物結構、品種結構和質量結構。
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強防護林體系建設,加快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建設。
加強草原保護和建設,加快畜牧業發展,推廣圈養和舍飼,改良畜禽品種,積極發展飼料工業和畜禽產品加工業。
漁業生產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調整捕撈結構,積極發展水產養殖、遠洋捕撈和水產品加工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安排資金,引導和支持農業結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