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因異地辦案需要預收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估算表,經雙方協商壹致後簽字。如確需變更成本估算,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